近日,據外媒報道,塔政府批準了私人開採有色金屬和貴金屬、寶石和半寶石的程序,允許私人開採金、銀、鉑、錫、鎢和鈦等金屬,鈦鈮酸鈉鈰礦(拉普蘭石)、磷鈰鑭礦(獨居石)、磷釔礦、氟碳鈰鑭礦等稀土礦物,以及紅寶石、藍寶石、貴橄欖石、等。據悉,塔吉克斯坦政府2019年12月10日就已批準對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包括涉及黃金開採的法規(塔去年的黃金產量達到創紀錄的8.1噸,增長了約30%)。
按照規定,可以在礦產儲量未被計入國家儲量平衡表的地段,以及不屬於自然人或法人的地段進行開採作業。若開採地段位於河谷及支流上、碎巖坡上,須經國家地質總局確認、財政部批準;若開採地段位於邊境地區,須經邊防軍同意。開採者須將作業破壞的地段恢復到規定狀態。
開採者可以在作業中使用手動工具、低功率採掘設備(不超過50馬力)和小型洗礦設備(不超過5立方米/小時),但不得使用化學制劑。
私人開採的貴金屬和寶石須出售給財政部所屬的貴重品庫,開採的有色金屬和半寶石可以出售給當地的官方收購站或有加工許可證的工業企業。若國家貴重品庫或其地方收購站拒絕收購,應出具拒收函,開採人可憑其拒收函將產品賣給其它收購單位。
開採者可在財政部所屬各地區財政局辦理開採許可證。遇到以下情況,許可證將被吊銷:開採者隱瞞開採出的部分或全部產品;開採者違反安全生產規則,造成人員傷亡;國家需要收回該開採地段。